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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18:26:11  作者: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21  文字大小:【】【】【
  •   (2008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
(2008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08年4月25日通过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疾病控制、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类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负责犬类饲养场所、交易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犬类的交易屠杀检疫。

    (三)市疾病控制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监测狂犬病疫情,宣传犬类引起的传染病预防知识。

  (四)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养殖经营者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六)居民委员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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