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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受理并认定申报者相应的教师资格:
①向社会公布申报教师资格的有关政策与要求、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②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申报者的申请,并验收有关证件及材料。如申报者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及时通知申报者限期完备;
③组织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者是否属于申报对象以及是否符合公民身份、思想品德、学历等资格条件;
④组织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者进行体检以及组织未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申报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确定申报者体检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结果;
⑤组织未取得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证书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报者进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
⑥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体检、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报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凡经专家审查委员会测试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2003年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报者,可以免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⑦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凡被认定教师资格者,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教师资格的申报条件
教师资格包括公民身份、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四个方面的条件,具体来说:
①公民身份条件:申报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思想品德条件:申报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③学历条件:申报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报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必须参加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补修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有关考试的具体问题将另行规定)。已经在师范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和心理学并取得相应教育层次的单科合格证书者,以及参加过省教育厅组织的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均可不再补修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
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方为有效学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以下相应规定处理:具备高中毕业学历者,不能作为申报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之后又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者,可以视为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具备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者,按照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50号文件规定办理;具备国外院校毕业学历者,等同于国内何种层次学历,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其学历证书原件报送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上报教育部学籍主管部门认可确定。
一、幼儿入园条件
凡年满3周岁,发育正常,无传染疾病的儿童,原则上可由家长在户口所在区内办理就近入园。幼儿园每年于6月下旬开始招生。报名须带户口簿和独生子女证,并在幼儿园指定的医院检查身体,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核查,符合健康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
二、小学生入学条件
各校应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凡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均应按户籍所在招生片就近入学。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档案且加盖校章做为学籍证件。
三、小学生办理转学
凡本市学生因迁居而上学路远的可以转学。学生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全家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并符合转学条件的,可就近入学。
四、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1.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其征收率为:
(1)乡(镇)村的工商企业、建筑业、交能运输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千分之三计征;
(2)农业户(含林、牧、副、渔)按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二计征。并以上年收入为当年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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