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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加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及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大同市设立缺建绿地补偿费等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2007〕63号)和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9〕16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缺建面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后,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缺建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费和五年的养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基准地价,凡以划拨、继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用地类别、地段级别的当年基准地价收取;凡以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按实际地价收取。
2.绿地建设费,按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用地类别和级别分类收取,即: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一级每平方米130元,二、三级每平方米110元,四、五级每平方米90元;工业用地,不分级别,每平方米按90元收取。
3.五年养护费,每年每平方米6元。建设工程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由市园林管理局核定。
(二)临时占用绿地费收费标准,每天每平方米0.5元。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征收管理工作,并严格把关。
第五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绿化用地,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一次性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确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规定标准的,经批准后,在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一次性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
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报批时一次性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六条 征收的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和绿地的管理、养护、补栽经费及征收业务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业务经费逐月按实际征收数额的5%提取,用于收缴及管理方面必要的车辆购置燃油、办公设备购置、宣传印刷费及执法人员培训、补助等开支。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易地绿化建设。
第七条 收取的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用地标准及缺建绿地补偿,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审批时,要有市园林管理局参加审查或者征求意见,必须按规定标准严格把关。
配套绿化工程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并列审批,在政务大厅实行集中、统一、联合办理。
第九条 对应当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而不缴纳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核准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市园林管理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依法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严格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并专款专用。在办理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将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园林管理局应当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对拒不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罚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征收管理配合工作。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后,涉及缺建绿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费未缴纳的,应予补缴。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驻同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缺建绿地补偿费及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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