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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副厅级)滥用职权、受贿 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及名贵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洪明是近年来因为渎职犯罪而被安徽省司法机关查处的高级别官员。他在担任蚌埠市分管土地、规划、城建等工作 的副市长期间,擅自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遭受6412万元经济损失。
海一笑/文李苏宁/图
一个窝案牵出渎职副市长
今年54岁的吴洪明是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当年从黄山师专毕业后到一所中学任教。1980年,调任黄山屯溪区 委任职的吴洪明赶上了一次年轻干部的选拔,开始了他的仕途之路。他曾先后担任旌德县委副书记、徽州区委副书记及区长, 歙县主持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兼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后升任黄山市副市长。2001年12月,调任蚌埠市副市长 。2006年,吴洪明平调回黄山市,同年2月10日,当选为黄山市政协副主席。
去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涉土地渎职犯罪案中,了解到蚌埠市历年欠缴土地契税上亿元,办案人员感到其 中可能存在渎职犯罪,就从长期拖欠土地契税的某地块入手,启动了对蚌埠市土地系统渎职犯罪的侦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 长刘国华、副局长马炎等人被立案侦查后,曾在蚌埠市分管土地、规划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再也无法捂住自己,很快被“双 规”。2007年6月5日,黄山市政协召开四届十九次常委会议,依据《政协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免去吴洪明政 协第四届黄山市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其政协第四届黄山市委员会委员资格。当时的通报称吴洪明主要涉及经济及生活作风 问题。6月20日,吴洪明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
吴洪明被捕后,带出了蚌埠、黄山两地多个官员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其中蚌埠土地系统系列窝案中的核心人物——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国华同样被指控受贿和滥用职权,已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原副局长马炎已被合肥市包河区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早年和吴洪明关系密切的歙县政协原副主席、号称“文物斗士”的徐普来贪污逾4900万元,已被 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一个“变通”使国家损失6412万元
吴洪明犯滥用职权罪发生在他担任蚌埠市副市长期间。
地处津浦线上的工业城市蚌埠,老城区主要集中在淮河南岸的狭长地带。2000年以后,蚌埠逐渐新建了高新技术 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后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兴城区,整个城市重心开始南移。尤其是老军用机场搬迁之后, 2001年成立的新城综合开发区主要负责老机场及其南部地区的开发,定位就是重点开发商务、高档住宅等公共设施。老机 场的位置主要在蚌埠胜利中路以南地区,总共开发近5000亩土地,第一期建设主要由政府投资,主要建设会展中心、淮河 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以会展中心为圆心向外扩展。这个地块的招商引资因此变得十分重要。
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将一块位于新城区总面积为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华夏第一街区”项目。在交纳部分土地 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东西两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使用证。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 缴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公司董事长找到吴洪明等人,向他们说明公司遇到的困难,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者引进别的公司 开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继续进行开发。但宝 龙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按照2005年的土地价格收购,而希望以重新拍卖的方式来接受这块土地。2005年12月初, 新城区管委会的负责人找到了吴洪明。12月9日,吴洪明带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等人前往厦门宝龙公司总部考察 。在厦门,吴洪明决定由这家公司接手开发该地块,同时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举行签约仪式。
2005年12月12日,吴洪明在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被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在主持召开的 专题调度会上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 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会后,按照吴洪明的要求,新城区管委会与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城区为该公司垫付剩余 土地的出让金,铭基金诺公司将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每亩68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厦门宝龙公司 。接着,蚌埠经济开发区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人民币,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铭基金诺公 司已缴纳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1.91亿余元的假象。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安排人员在铭基金 诺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报批,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192312.06平方 米土地中90445.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了该宗土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此证也没有发给铭 基金诺公司,一直放在国土局里。12月18日,铭基金诺公司按照2003年4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宗地中 192312.06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90445.05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厦门宝龙公司。同日,盛大的签约仪式如 期举行。后来厦门宝龙公司分6次缴纳了1.96亿余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经评估鉴定,该宗土地中90 445.05平方米土地被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万元土地出让金的经济损失。
吴洪明在庭审中,曾把自己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说成是“约定俗成”。他称,这些犯罪事实正表明我为一些企业办 的事,很多都是在我的职权范围之内,是我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且很多都是有关方面决定的事,因此我必须去做,必须认真地 去做,否则就是我工作的严重失职。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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