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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7日电 台北市动物园争取大陆大熊猫来台,向台北“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天判决动物园败诉。法院认为,台当局“农委会”原处分并无违法,而相关措施是否准备完善、台北市是否有足够能力饲养猫熊,应交由专家认定。
据“中央社”报道,大陆2005年宣布赠送台湾一对大熊猫后,台北市动物园即向台“农委会”申请大熊猫来台,但在2006年遭台“农委会”项目审查小组以未符合在地保育条件、无法依规定核发向大陆申请出口许可证文件的理由拒绝。
动物园后来向台“行政院”提诉愿,结果也遭驳回。去年2月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动物园主张,台“农委会”应将申请案提交“野生动物保育咨询委员会”讨论,却未进行,违反“委员会设置办法”。另外,动物园申请时即着手进行大熊猫馆的兴建、饲养训练和相关人才培育,也有详尽的时程表、准备充分,但台“农委会”却以相关饲养设备及人才训练是否“完成”作为核驳标准,在“时点”上显有违误。
动物园认为,“农委会”的处分与民意相左,未从科学面审查。
法院判决则指出,“野生动物保育咨询委员会”仅为指导性质,就算项目小组做成决议未送“咨询委员会”讨论,尚难认有程序上重大瑕疵或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对于动物园方面是否“准备充分”,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判断余地,应由有关机关代表、学者专家根据个人学养与经验进行独立公正的判断,具有高度专业性,法院尊重“农委会”决议。 (本文来源:中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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