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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8 07:57:48  作者:  来源:都市快报  浏览次数:100  文字大小:【】【】【

  记者 陈文龙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规。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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