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霜红 锦秀) 11月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经省物价局批准,我市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18元,调整为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7元收取,调整后的居民供热价格自2009年供暖期执行。
城市居民供热是政府的民心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多年来,我市供热价格一直未作调整,由价格问题积累的供热矛盾日趋突出,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势在必行。鉴于此,10月11日,受省物价局委托,市物价局就我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召开了听证会,征集各方人士意见,力求使此次调价达到“居民能接受,供热企业能承受”的目的。听证会上,市物价局提出两套调价方案,即在采暖期内由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18元上调为5元或5.33元。听证会后,市物价局将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采纳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反映的两套调价方案涨幅过大,我市价格水平应低于太原市的意见,决定降低原定的调价方案,以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7元的调价方案上报到省物价局。
11月5日,根据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9)257号“关于调整大同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我市城市居民热价进行了调整。
热价调整后,对城市低保户的供热支出,市政府将执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保证低保户不因价格调整使其生活受到影响。与此同时,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保障热源单位取暖用煤。此外,供热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从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全市居民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