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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气压的,最高可罚3万元。
该《办法》还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一经发现,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未经资质审查供气,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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