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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 20:13:21  作者:新大同网  来源:大同日报  浏览次数:179  文字大小:【】【】【
   自《大同日报》3月14日全文刊载《大同市养犬管理办法(草案)》征集广大市民建议意见之后,我市广大群众在当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名城保护建设的良性社会氛围影响下,积极参与讨论,热议于街头巷尾。以小见大,充分说明群众参与社会事物管理的热情很高,关心城市环境建设的积极性很强,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民主政治热情,正有待于国家机关的正确引导和培育。就此而言,浓厚的民主管理、民主立法效应,已远远大于对《草案》具体条款作出修改的意义。为此,我认为目前我市居民养犬较为普遍,但饲养无规,管理不善,犬患显现的问题较多,适时制定出台《大同市养犬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并提出如下意见参与讨论。
    意见一:本办法(草案)第八条第一款限制非本市常住人口养犬不妥。建议删去。
    理由有四。第一,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公民的户籍为前置条件,对其私权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地方立法应遵循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市民养犬是在公民饲养动物的范畴之内,属私权利,不应因户籍管辖加以限制。第二,从公民应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层面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任何地区,只要是中国公民,不管是否有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都应享有同样的基本国民待遇。司法许可权的设定,是关乎于国民待遇平等的基本体现,未取得当地户籍的暂住人口,其中国公民的属性没有变,除涉及由当地经济及其他资源供给的事由之外,不宜作出任何涉嫌歧视外来人口的法律规定。第三,从大同市软环境建设层面来看,城市居民养犬,已不单纯是为了看家护院,更多的是饲养人能够从饲养过程中体验热爱动物、热爱自然、给紧张的都市生活中增添一点属于自己的情趣,多一份生活的快乐。安居乐业营造生活的快乐不是当地常住人口的“专利”,外来参与大同建设的务工者,发展大同经济的投资商,他们同样有理由拥有这个权利,作为开放和谋求发展的大同,其司法和行政许可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外来人口的需要,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软环境。第四,从法律贯彻实施的层面来看,一部法规得以完整地贯彻实施,并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既要依靠执法主体坚持公正、公平贯彻实施,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维护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目前随着城市及经济发展,外来人口流动非常频繁,那么本法规的这一条款在贯彻实施中就失去了群众参与监督执行的基础,就很有可能出现非议,并与其他一些不健康的社会现象产生联想,引发更多的社会积怨。
    意见二:本法规(草案)中第八条第四款的禁养规定不尽科学合理。建议修改为“饲养带有烈性攻击倾向的犬只,需具备单独居住饲养的条件,并加以必要的约束防护器具,不得在户外携带”。作为第三章“犬类饲养管理”中的一个条款,同时也可在第四章“罚则”中加以相应的违反处罚条款。
理由有三。第一,“养犬管理办法”顾名思义就是在犬只被饲养过程中对行为人的一种管理规范。至于什么犬种具有被饲养的“资格”,什么犬种不具有被饲养的“资格”,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倡人类应该善待自己的朋友——动物这一角度去理解,应该在类似“动物饲养保护”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中加以科学认定和规范,不宜在本法规条款中作出含糊其辞的条款规定。第二,动物的“烈性”和“攻击性”是在动物生存的不同阶段和环境中表现出来的。“烈性”是其野生阶段表现较为突出,“攻击性”是受到刺激后的一种反应,这两种习性反映,科学的定位应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测试,才能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而且个体差异也非常大。再说任何犬只都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不然它怎么会有看护、牧养的本领而被人饲养、宠爱呢,但其攻击性的程度不同,有的所谓烈性攻击犬只在其原生态其间烈性和攻击性较强,经过几代的家庭驯养、繁殖之后已变得有名无实。所以单从其名称、体量、态势等外观特点来划分是否属于禁养之列,肯定是不够科学准确,就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难以作为“准绳”去认定,认识分歧必然导致执法难的问题发生。第三,在一切涉及社会事物的管理中,如果因为怕什么就不允许做什么,这不是科学的管理办法,是简单从事。持这样的态度管理社会事物只能使社会倒退。
    意见三:关于对养犬的许可、检疫、防疫作出规范性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无需《草案》规定得如此复杂,建议这一事项的管理权责只设定防疫部门一家来管。“许可证”只限于把住饲养前的检疫和饲养中的防疫关即可,饲养人需取得“许可证”,并一次交费,犬只终身免费防疫。取得“许可证”视为合法饲养,否则违法饲养。公安部门只追究饲养人违法行为,饲养人一旦因饲养管理不善引发诉讼,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同时承担违法责任。这样的规定好处有以下几点。第一,行政管理成本低,群众饲养办理有关手续简捷,法律便于实施;第二,饲养人交费受益,义务权利对等,收费部门专款专用;第三,司法部门依据本法规相应条款便于管理处罚;第四,一次交费,终身免费防疫,既可以通过适当收费标准限制无行为能力人不负责任饲养,又能因“免费"使犬只防疫落到实处,达到立法管理的目的。 
    本市市民 化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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