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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就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犯非法集会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邱土改、梁管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犯非法集会罪一案,于2008年8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西安市三环路建设、中银万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用地经政府批准,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梁家街村的土地被征用。2006年4月起,该村的房屋被拆迁。部分村民对赔偿标准、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等问题不满,推选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等人为村民代表。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组织、策划梁家街村村民多次到省、市、区政府集会上访,还曾多次去过北京。2007年2月13日,西安市灞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答复,梁家街村村民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此前,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分别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等人对答复不满,煽动、组织村民继续以集会的方式进行上访,并称人越多政府越重视。他们决定集会的时间和地点后,就分头通知散居在附近的村民,还决定集会时打横幅,并确定了横幅的内容。张建荣制作、书写横幅,并负责带到集会场所。他们的行为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土改、梁管社、张建荣在其代表村民所反映的问题被答复后,仍感不满,但未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反而多次组织、策划百余名村民集会,且未依法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经公安机关依法劝散,集会人员拒不离开,长时间滞留、聚集在陕西省委、省政府、西安市政府的大门附近和信访接待室外,致车辆行人出入受阻、秩序混乱,严重破坏了党政机关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集会罪,应依法惩处。依法以非法集会罪,判处邱土改有期徒刑4年;梁管社有期徒刑3年;张建荣有期徒刑1年。
一审判决后,邱土改、梁管社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对邱土改、梁管社分别提出他们是正常上访,不是非法集会,没有围堵党政机关的大门,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之上诉理由,经查,法院掌握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说明邱土改、梁管社的行为符合非法集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集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昨天上午,市中院依法对本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邱土改、梁管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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