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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锐
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派出所长老布拉罗,在其当民警的10年时间里,亲手抓获了包括其亲兄弟、堂兄弟在内的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其中有25人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其余的也都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11月10日《成都商报》)
我们无从获知老布拉罗面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亲戚时,有着怎样的心态,但笔者认为,在一个奉行法治的社会中,这种纠结的“大义灭亲”的情况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首先,这种铁面无私的办案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而在这份大义灭亲的事迹材料中,那些被作为典型事例予以列举的亲手将弟弟、堂兄绳之以法的案例,几乎都属于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法定范畴。
同时,回避制度的规定与严格执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让执法者好做人”的一种制度关爱。那些被“铁面无私”的派出所长亲手抓捕的亲人,除了如报道中所说的被严格依法办事之外,还可能面对两种被“特殊对待”的疑问:或者被“重罪轻处理”,或者为了凸显执法者的“铁面无私”而刻意从重处罚,而这两种可能性很大的处理方式都是有违法治原则的。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首先应当遵循包括回避在内的所有法律规定,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执法的严明与否,谈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萧锐(山西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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