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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金溪
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作出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11月10日新华网)
河南省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力度,规定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此新闻不但没有听到什么叫好声,反而引来网民的一片拍砖声。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规定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其内涵经不起推敲。人们不由得要问,为什么规定死亡人数是50人,而不是49人,少死了1人就可以不予以停职或免职,其依据是什么?
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的多少,固然是衡量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的量化指标,但不是惟一的指标。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大小,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是事故的性质如何。倘若面对煤矿安全事故隐患,地方政府视而不见,为其违法生产大开绿灯,充当不法矿主的保护伞,由此而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只达到49人抑或更少一些,省辖市市长难道就可以躲过停职或免职的追责吗?显然这条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乌纱帽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挂钩,还极易诱发瞒报事故和弄虚作假的冲动。当一个地方的煤矿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大于50人时,为了避免因此而丢掉乌纱帽,一些官员极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瞒报死亡人数。
第三,乌纱帽与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挂钩,极大地伤害了公众的感情。规定发生死亡5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从字面上容易让人理解为,一个省辖市市长的职务可以抵50个普通劳动者的生命。你可以说这是误解,是错解,是歪解,但这种规定毕竟引起了公众的这种理解,这说明了这一规定的表述很不严谨。
由此看来,乌纱帽与事故死亡人数挂钩,是一个弊端多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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