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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 22:59:19  作者:  来源: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浏览次数:974  文字大小:【】【】【

  作者:殷国安

  货车司机李杰峰今年10月给交通部、公安部等12个部委寄去了一封邀请信,“我愿意花两万块钱,请这些部委的领导跟我跑趟车,看看现在公路上的乱收费、乱罚款到底有多严重?看看货车司机的营生有多艰辛”。而李杰峰可能不知道的是,3000多万货车司机困顿的生存状态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原本旨在保护路产路权的《公路法》却在不断的修订和解释中,被地方路政执法者变成了牟利的工具。(11月10日《南风窗》)

  在此现象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叫“选择性立法”的怪物。

  我们过去知道有选择性普法、选择性执法,却不曾想到有选择性立法。选择性立法是什么意思?

  “新修订的《公路法》里,最进步的一条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说,可是1999年就做了如此规定,10年过去了,因为交通部门的利益,一直都没有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但是,另外一个原本不起眼的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则被不断地强化和解释,各地交通部门很快就出台了明确的可执行的标准,2004年当年,各个省区的《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纷纷出台。

  为什么《公路法》“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因为这是要通过税收解决公路养护资金,真的这样做了,政府开支大了,收费就少了,权力也就小了,谁愿意革自己的命?而制定一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就可以以“超限”的名义向司机收取罚款,可谓既有权又有钱。于是,各地政府马上把《公路法》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几个字细化成配套的法规,于是我们就看到银子如潮水般地流过去。又由于各个省区拥有自己制定配套法规的权利,于是,以罚款为目的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也就百花齐放了。一旦货车超重,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超载的理由罚款200元,而路政则依据《公路法》以超限的理由罚款2000元。超限就是指车货总重超过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由于各省区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一样,同一辆货车,在四川境内没事,到了相邻省区市,办理通行证和收监护费就花掉6000元,这就是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引来的财源。

  平时我们阅读法律,常常会发现一个问题:许多法律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细则,而地方则忽而雷厉风行,忽而无动于衷。老百姓于是有点愤愤不平,认为是执法部门责任心不强。现在看来,事情不是这么简单,地方政府的立法积极性还有个利益驱动的问题。选择性立法,其实就是选择了自己的利益。这里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法律的产生本身就先天不足。突出的问题是,立法参与者不是官员,就是专家,行政相对人根本没有参与的可能,部门立法的初衷更多的是考虑便于管理,于是法律有可能被转换成收费工具。二是对配套法规的制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如果对地方配套法规是硬要求,同时在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坚持标准的合理和统一,则借地方配套法规而牟利的做法就能得到抑制。这显然是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人大应该监督的。

  选择性普法、选择性执法,直到选择性立法,都是与以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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