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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建
前不久,重庆警方以运动方式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治安综合整治,对此舆论有过不同看法。有媒体报道了重庆地方首长对不同看法的回应。报道是这样表述的:"×××说,对此次集中打击犯罪,广大市民拍手称快,但个别人却酸溜溜地说这是'作秀'……"。我不知道这是说话者的原话,还是记者的间接引语。但,无论如何,根据这样的内容,以《×××驳斥重庆集中打击犯罪为作秀的指责》为题,我认为,"驳斥"一词,严重不妥。
所谓"个别人",其身份是不拥有政治权力的公民。一个公民,如果不拥有政治权力,那么,它就拥有和政治权力相对应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说,他有评论重庆警方此次行动的自由,而且是任意评论的自由——肯定的或否定的。这个自由就表现为一个公民对公共事务发表自己意见的政治权利。
而地方政府首长的身份也是国家公民,但,因为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在对应的意义上,便不再拥有其他公民所拥有的全部政治权利,亦即他要从他的政治权利中减去与他所拥有的政治权力相对应的部分。比如,批评政府作为或不作为抑或乱作为,如果可以是我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话;那么,权力者因其握有权力则无以拥有也无从拥有。
在公共领域,有议论总比没议论好,有不同议论更比议论一面倒好。无须多说,这是民主国家中的政治生活通则。换言之,政府有行动的权力,民间则有评论的权利。就此事言,我不赞成这种"严打"方式,至少这不是更法治而是更行政的方式。我甚至认为,这几天你集中处理,做出如此大的动静,这与其是功绩,不如是问题。问题在于,平时你是干什么的(法治必须是平时的和随时的)。
就算我这样的批评不尽正确,权力是否可以在公共领域中"驳斥"我呢?不,不可以。
民主体制,权利为权力之母。权利可以指责权力,权力却不可以驳斥权利——这是最基本的权利和权力之间的政治哲学(当然专制体制例外)。权力有事权,权利有言权,此乃两种不同的社会资源在公共领域中的合理分配。再者,权力靠权利的赋税以维持,如果它做事有问题,权利理当指责。面对来自权利的指责,哪怕有偏差,权力能做的,甚至惟一能做的,不是"驳斥"权利,而是对权利进行"解释"——这是它的义务。概而言,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是义务性的,相反,权利则是享受权力义务的对象。
"驳斥",还是"解释",看起来是一个语用问题,其实有着不同的价值内涵。而标题中所谓的"驳斥",则无形中倒置了权利和权力的关系,不可不察。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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