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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7 10:23:37  作者:  来源:国际在线  浏览次数:383  文字大小:【】【】【

  审计结论竟为“倒欠”

  政府为赖账“巧”打牌

  2006年2月,针对北京路工程,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对土地公司和项目评审结论进行审计。审计认定:土地公司应付给新运公司工程款17536万元,实际支付17880万元,已多付新运公司344万元。

  新运公司倒欠土地公司344万元!这样的审计结论让新运公司难以接受,更让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哭笑不得。当记者要求其出示审计报告时,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人朱体成说,审计报告是密件,不能给记者看,可以考虑在电脑里将此密件改动后请示市领导,领导同意后才能给记者。但就连改动后的文本,审计中心最终都没有提供。

  《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然而,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审计部门没有就这份审计报告向土地公司、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新运公司征求过意见,更谈不上见过这份神秘的审计报告。

  知情人透露,审计是十堰市政府为拖欠工程款打出的一张牌,为赖账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纯粹是搞逻辑推理和形象思维,见不得阳光。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变来变去,其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额是怎么算出来的,从来没有公开过。

  施工方诉诸法院为维权

  省高院调解未成终判决

  2006年8月31日,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向土地公司发出通知,责成土地公司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尤其是新运公司的工程款必须在审计结束后依照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这纸“中止付款通知”破灭了新运公司的最后一丝希望,新运公司愤然拿起法律武器,于2006年12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新运公司提交不同意调解的书面意见后,2008年10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成立。省高院根据其委托鉴定单位所作的补充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198366221.56元,扣除双方当事人2006年12月11日就有关付款情况签订的《对账单》中确认土地公司已向新运公司支付176067225元,则土地公司下欠新运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2298996.56元。除应支付下欠的工程款本金外,土地公司还应向新运公司支付:未能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程进度款所产生的拖欠利息17561709.12元、拖欠的融资款本金和利息3236565.73元、工程配合费1210252.49元、预算外HEC试验费用696148.25元。因此,省高院判定土地公司还应支付给新运公司的款项之和共计45003672.15元。

  北京路工程项目经理张兴文告诉记者,因为建设北京路工程,新运公司还欠湖北、陕西、四川、山东等省800多名农民工工资近1000万元,欠柴油、机械等材料供应商的货款1300万元,欠银行贷款2500万元,合计近4800万元。许多农民工到新运公司索要血汗钱,扬言如不还款,将采取极端行为,搞得张兴文连续4年不敢在家过年。新运公司呼吁十堰市政府讲诚信,尽快偿还工程款,以还清债务,让公司员工和农民工都可以过个好年。(记者 程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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