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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廊坊电(记者程建辉)日前,廊坊市物价局做出调整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正式确定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上调至22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24.4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上调至38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42.2元);城镇低保户用热价格仍执行每平方米15.5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17.2元)。采用蒸汽和高温热水供热的,按相同比例上调价格。以上价格自2008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廊坊市物价局表示,热价调整后,供热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同时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供热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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