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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3日讯(记者郭斌)因对一张交通违法罚单产生异议,大同市民张先生将大同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告上法庭。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交警部门给予车主的交通违法罚单。
2009年5月27日,张先生接到一张配有图示的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称其于2009年5月1日16时11分在大同市区振华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张先生对交警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在交清罚款后,决定进行行政复议。2009年6月30日交警支队进行行政复议后,维持特勤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张先生认为,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处罚,是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这一部分内容是说有16项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没指出他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到底触犯的是哪个法律条文,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并没有提出他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依据。他随后一纸诉状递到了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2009年8月28日和10月10日,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2009年5月27日对张先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不全,属适用法律错误,其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交警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申请撤回上诉。今年2月8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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