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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下午3时许,石狮建市以来“头号”涉黑大案,在石狮法院一审宣判。该涉黑团伙头目“大傻”杨某明身背6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团伙成员黄某涛等10人分别获刑8年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
杨某明外号“大傻”,从保安队长发展成黑老大,在石狮大堡称霸一方。15日本报首度披露该涉黑团伙的恶行,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宣判现场,许多涉案人员的家属从外地赶到石狮法庭旁听。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杨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1年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团伙成员中有8人同样被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骨干黄某涛、郑某海分别因数罪并罚,领刑8年9个月、7年。该团伙另外两名成员林某弟、罗某飞,两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获刑。
□罪名解析
庭审中,杨某明等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杨某明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方面特征:
该团伙较为稳定,组织人数较多,以杨某明为首,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黄某涛等人为固定骨干成员,王某真等人为一般成员,并有等级结构,且组织规定有像要随传随到、平时要团结等规矩,并被组织里的成员认可,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
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该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由杨某明对获取的经济利益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并将部分金钱用于支持该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实施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并在大堡村、东埔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团伙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此外,在杨某明的带领下,该团伙已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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