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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夏霖自重庆来北京从业4年后,明显感觉手头经济类型案件越来越多。他说,人们在面对生活中的困难时,已经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期待律师帮自己寻求公平与正义。
2000 年,改革开放如火如荼,黑社会性质犯罪日益猖獗。当年的报道说,中国法院系统审判的黑社会性质案件是1996年的6倍。12月,中央又一次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严打运动。此次严打的重点对象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当时,“依法治国”已经纳入正轨。陈光中最早带出的博士,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的顶梁柱。他说,很高兴看到诉讼法学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期待中国的诉讼程序尽快与国际接轨。
“ 虽然都叫严打,可是能明显看出,这三次严打的程度在逐步降低。”刘仁文说,1983年的严打,力度最大,不仅公检法系统参与,公判大会这样的事情,也需要老百姓的参与;1996年的严打,只是由公检法系统参与,不再需要其他部门参与;2000年的严打,力度远远小于前两次。
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2005年,刘仁文在论文《近两年的社会治安与“严打”整治》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更何况在加入WTO后,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份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后一个公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对于死刑复核、逮捕、拘禁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死刑复核的尴尬
法律界人士认为,严打阻碍了国内司法的本身程序,损害了法治的公正精神。死刑复核权的尴尬地位就是严打时期形成的。
1979年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死刑复核权归属于最高院。完整的程序是,中级法院一审死刑,高级法院二审死刑,最高院进行复核。
严打开始后,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各省级高院。这个权力的下放,意味着死刑的二审法院与复核法院合二为一。判处死刑的是中级法院,二审便是高院,当时,复核也在高院进行。那么同一法院的审委会,怎么会在短时间内就一个死刑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呢?如此一来,死刑复核作为一种监督程序,其意义受到质疑。
陈光中说,最高院也还保留一小部分死刑复核权,集中在经济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上。据他估计,当时由地方高院最后核准的死刑占全国死刑总数的80%以上。
1993年,对于学者陈光中来说等到了一个机会。他接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电话,被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专家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治本身的进程。在更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诉讼程序的真正功能得不到施展,法治的公正难以彰显。
“第一个冒出来的想法,就是死刑复核权必须由最高院行使。”陈光中说,因为死刑复核从程序来讲,体现的是对死刑犯权利的保障,对公权的制约和监督。然而下放以后,这个程序徒有其名,令法律界痛心不已。
陈光中带领中国政法大学28名专家学者,历经一年,交上了修改草案。
新法最终确定下来,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是归属最高院的。此时,专家学者们认为,无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死刑复核权都该收归最高院。
但是,1997年9月26日,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前5天,最高院下发通知说,根据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死刑复核权仍然授权给各省级高院行使。
陈光中说,听到通知后“真像当头一棒”。失望之余,让大家稍感安慰的是,新法中规定,枪决不再是惟一执行死刑的方式。
1997年11月4日,在春城昆明,4名死刑犯被注射了麻醉及致死性药物后安静死去,死亡时间不超过一分钟。“这至少体现了对死刑犯的人文关怀。”曾亲眼见到枪决现场的刘仁文说,枪决情景至今仍觉凄惨。
当时世界上有99个国家保留死刑,普遍采用枪决电击等形式执行。适用注射死亡的,只有中国和美国。